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82民初1835号
原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向某1。
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斌斌,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机关大道东边)。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曹**铷,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鉴洪,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连州市龙坪镇国营龙坪林场大东山人仔石工区一林班1、2小班(小地名:天子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2。
委托代理人:曾玉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学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俊宇、邹斌斌,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铷、刘鉴洪,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玉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32527.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六个月的“四员”工资款180000元;4.确认原告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通过挂靠方式,以有相应资质的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区建设项目爆破作业(以下简称“龙坪爆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两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和2018年10月19日签订《爆破作业承包专用合同》、《爆破作业补充协议》,合同对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工程类别、施工内容和爆破范围、单价、施工期限、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等作了约定。合同约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应收取“四员”工资款,停工时未满6个月的按实际配员人数足额计付六个月人员工资。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和机械进场实施爆破作业,后因被告的原因施工至2019年1月停止。龙坪爆破工程的施工工程款共计348127.4元,被告陆续支付了工程款共计215600元,剩余工程款132527.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如期、如数支付应付工程款是违约行为,酿成纠纷应付全责。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请,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主体资料信息;2、《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区建设项目爆破作业承包专用合同》、《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区建设项目爆破作业补充协议》;3、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结算表、对账单。
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工程的施工、结算、付款等合同履行责任、权利、义务等均由原告与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下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进行,故涉案工程款依法由被告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承担。答辩人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爆破作业协议书》,约定答辩人将连州市龙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85万立方米大理岩地下开采建设期工程项目委托给原告施工;工期为2018年至2019年10月15日;《爆破作业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等。签订《爆破作业协议书》同时,答辩人、原告及被告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三方补充协议说明》,约定答辩人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爆破作业协议书》、《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用于公安机关报批备案。同时约定涉案工程的安全责任由被告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施工范围的安全责任由原告承担,与答辩人无关。再者,涉案工程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等均由原告与被告大理岩矿公司之间进行,答辩人并不参与,至于涉案工程量、工程款数额等均不需要答辩人确认。对此,涉案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依法由被告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承担并支付,原告向答辩人主张不当。二、本案涉案工程款未经结算,原告诉求主张依据不足。根据原告的举证材料,其提供的结算并无经被告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确认,完全是原告单方的材料,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工程款结算凭据。恒安公司从未收过工程款,都是顺成公司与天子地公司实际发生关系,如有仍欠工程款亦与恒安公司无关。三、原告主张支付六个月“四员”工资款180000元不当。根据原告提供的结算材料显示,原告己将2018年11月、12月和2019年1月合共3个月的管理费(包含四员工资)计算在内,其另外主张计算6个月“四员”工资明显是重复计算,是错误的。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工期间四员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且顺成公司与天子地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的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停工期间的四员工资由天子地公司负责,取代了此前恒安公司与顺成公司协议中关于这方面的约定,因此,纵使要承担这方面的四员工资,也应当由天子地公司承担,与恒安公司无关。此外,三方补充协议说明进一步明确工资由顺成公司自行支付,与恒安公司无关。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原告主张的四员工资均与恒安公司无关,且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如下:《三方补充协议说明》。
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是原告单方制作,未经双方核实盖章,无法证明真实的数量及金额。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有相关款项,没有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施工至2019年1月底,后放假回家过年,过完年后没在回来被告工地施工,原告无证据证明因被告原因停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六个月的“四员”工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不当诉请。
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无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经营范围: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建筑业,建筑物拆除活动,工矿工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业。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5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装卸服务。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大理岩开采;非金属矿产品加工、销售。
2018年10月16日,原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区建设项目爆破作业承包专用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85万立方米大理岩地下开采建设期工程项目。第二条、作业地点: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矿区(有限证照范围内)。第三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1、仅限于本项目证照许可范围内的单项爆破作业工序;2、以本项目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数量为标准(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第四条、本合同所承包的内容及工程量作业工期为壹年,工期计算的起始时间是2018年10月16日开工,2019年10月15日竣工。在履约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雷雨天气及其它客观因素影响,需顺延工期的经双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该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第五条、甲方责任1、负责提供本项目相关的合法有效证照(含甲方资质文件),必须满足本项目备案需要(合同期内更新的另行增补);2、负责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和布孔钻孔、派人协助警戒、爆破后坡面、顶面的危石排险(加固)及挖装运输等一切后续工作。并承担装药前和爆后检查完毕双方交接工作面(以双方在现场作业表签字确认的时间为界)后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和安全法律责任。3、负责支付本项目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含维护费)、工人工资(含食宿费)、各种材料费和政府部门征收的各项税费。负责投保工程一切险种,并承担本项目所有人员和设备因本项目施工作业造成损害的理赔费用。4、甲方指派一名有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为驻地代表(现场负责人),对工程各工序进行技术交底、控制施工边界、安全质量监督、协调班组工序交接和办理交接(和计量)的签证手续,爆破作业时段负责组织甲方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清场警戒和现场摄像工作。5、负责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协议条款中约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若超过15日未付清的乙方有权停止爆破作业。6、如遇到因乙方原因无法提供爆破作业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从停工起拒付乙方的各项费用,并且有权另择爆破公司合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但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相关损失的赔偿。第六条、乙方责任1、本工程开工前10天内完成《爆破设计方案》、项目资料备案、民爆物品审批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相关手续,并安排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持证人员(根据现行的行业规定定员)进场做好开工准备工作。2、负责爆破施工过程中从验孔、警戒、装药、联网、起爆、爆后检查(含排险盲炮)等工作,并负责承担此时段的安全法律责任(其它工序、工种的安全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3、负责组织员工学习国家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能培训、领取相应的资格证照、持证上岗、做好爆破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做到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起爆。4、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送(乙方委托危货运输公司实施)、回收退库、台账记录、摄像上报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法律责任。5、负责制定本项目爆破单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小组(成员应包含甲方管理人员在内),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和处置应急时乙方享有对甲方人员的指挥调度权。6、如遇到因甲方原因或政府新规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政府部门界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除外),从停工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乙方免收甲方的爆破作业费,但应收取“四员”工资款,停工时合同履行未满六个月的先按实际配员人数足额计付六个月人员工资,履行合同已满或超过六个月的“四员”工资按50%收取,收满三个月后所有费用全免。第七条、结算与支付因本项目工程量计量涉及到有效量和无效量(如废石废土)及实际量难以统计确认,故根据每月预计生产量以综合包干价(以下单价不含任何税费,相关税费均由甲方缴纳)甲方按每月支付乙方:1、爆破作业费:26000元/月;2、初级爆破技术员:12000元/人/月,需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按最新的市场工资执行;3、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6000元/人/月(根据施工需要人数计算,不得少于3人);4、配送费:炸药:1000元/趟次,雷管:1000元/趟次,退库配送费:1000元/趟次(由乙方委托危货运输公司配送、配送费由乙方在每次配送前收取),上述费用1-3项甲方应在当月10日前付清,超过15日未付清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爆破作业。第八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结算支付完毕,履行期满自动失效。
2018年10月19日,原告与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签订《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区建设项目爆破作业补充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1、工程名称: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85.万立方米大理岩地下开采建设期爆破作业。2、施工地点:连州市龙坪镇。3、工程类别:矿区基建爆破作业。4、施工内容:4.1甲方为总施工方,负责以下施工内容:(1)打孔、清渣、挖运、排气、降尘、巷道工作面清理、覆盖、巷道加固防护及巷道浇筑、通风降尘等。(2)起爆前清理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范围内的无关人员、牲畜及机械设备。4.2乙方承接的内容:(1)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手续。(2)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管理民用爆炸物品。(3)爆破装药、连接线、起爆、爆后检查、盲炮处理。4.3.爆破作业期间现场安全警戒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5、施工期限:爆破作业工期由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由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6、爆破范围:按照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区建设项目设计要求的红线图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如超出红线图范围外的则由甲方负责。7、合同单价:爆破作业款项合计每月伍万陆仟元整(小写¥56000元)。(1)爆破作业费:每月贰万陆仟元整(小写:26000元/月);(2)工人工资:每月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月)此款项中包含4名爆破作业人员工资(爆破员1名、安全员、保管员各1名,工资标准6000元/人/月,1名初级工程技术人员12000元/人/月)。(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本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乙方派遣作业人员的,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工人工资费用,爆破作业人员按每人6000元/月计算,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每人12000元/月计算,如需增加中级、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按清远市市*价格标准执行。工人工资从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当月1日起或15日起至当月的30日止计算进场时间,新增工人进场不足15天的,则每人工资按半个月计算;进场超过15天的,则每人工资按1个月计算。8、爆破物品及配送费等一切款项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申请购买、使用及按相关规定管理。9、爆破物品等物资在运输卸车地点搬运至爆破作业点的人工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付款方式:4、(1)本协议签订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的保证金,在工程完成后退回甲方。(2)本协议的爆破施工款项、人员工资、爆破物品款及配送费等款项,由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向甲方收取,开具发票,税金均由甲方负责,税金为10%,根据税局的最新规定执行。(3)爆破作业款项及人员工资按自然月计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下个月3日前(如遇节假日,可适当顺延)。2、甲方委托乙方需要提供服务的事项:(1)办理本爆破工程使用爆破物品的审批手续。(2)爆破物品由民爆器材公司负责销售、有资质的运输公司配送。二、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责任: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办理爆破作业审批手续及设计爆破施工方案所需的资料,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资料,包含: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工程图纸、地质环境资料等。2、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指挥,负责协调、疏通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协调好当地政府部门、电力部门、周围驻地单位及当地村民的关系;负责安全撤离爆破作业现场警戒范围内的无关人员、机械设备,并安排足够的人员做好安全警戒工作,确保爆破作业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3、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打孔、清渣、挖运、排气、降尘、隧道工作面清理、覆盖、隧道加固防护及隧道浇筑。甲方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这此工作过程中如出现危石滑落、塌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均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4、甲方负责鼓风机等通风、降尘的设备,保障隧道的空气流通同时做好防尘、降尘措施。5、在爆破期间,如出现振动问题、噪音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委派专职人员监督乙方使用炸药量,如超药量要及时纠正。6、甲方在开工前3天完成进场道路开通,及处理好当地村民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当地村民闹事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的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保障乙方顺利施工。7、涉及越界爆破、越界施工、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方面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8、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及施工安全。甲方委派一名专职施工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协助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及其他事宜。9、甲方免费为乙方驻工地施工人员提供食宿和生活用水和用电。10、甲方负责办理结算手续,按时支付工程款。三、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责任:1、乙方必须具备爆破作业资质,提供资质资料给甲方,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购买相关人身意外伤亡保险。2、在开工前7个工作日完成爆破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的依据。3、在开工前7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申办爆破作业手续,如需要安全评估及安全监理,则时间顺延。4、乙方负责爆破作业安全,爆破装药、连接线、起爆、爆后检查、盲炮处理、民爆物品监管、发放、使用、回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处理。5、乙方人员自行承担在甲方工地居住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6、在爆破期间,超出安全警戒区域外的飞掷物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处理。7、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在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按规定进行试炮,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四、其它注意事项1、如遇到甲方原因或政府新规,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政府界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除外),从停工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乙方免收甲方的爆破作业费,但收取“爆破四员”的工资款,停工时合同履行未满六个月的先按实际配员人数足额计付六个月的工人工资,履行已满或超过六个月的,则“爆破四员”的工资按50%收取,收满三个月后所有费用全免。2、甲方负责对工程技术操作的监督,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3、本爆破工程所需材料,全部费用由甲方负责。4、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或工程变更,经双方协商处理后,工期顺延。五、补充条款。1、爆破后,经乙方人员检查后,并与甲方人员进行技术交底,20分钟后,甲方恢复正常施工,则甲方自行负责爆破之后的一切施工安全责任。2、爆破后,乙方的爆破人员已撤离现场后,甲方清渣及挖掘机装车时,如发现未引爆的炸药或雷管要及时通知乙方的爆破作业人员处理。如甲方不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
2018年11月22日,原告作为丙方,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三方签订一份《三方补充协议说明》约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与丙方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爆破作业协议书》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用于公安机关报批备案。2.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85万立方米,大理岩矿山基建过程中(施工内容包含:打孔、清渣、挖运、边坡排险、危石排除、通风、排气、降尘、巷道工作面清理、覆盖、巷道加固防护及浇筑等)的施工安全责任均由甲方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乙方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丙方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无关。3.丙方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爆破作业期间负责本公司施工范围内(包含:爆破装药、连接线、起爆、爆后检查、盲炮处理、民爆物品管理等)的全部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与乙方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4.丙方所聘请的爆破从业人员由丙方自行支付工资,在施工过程期间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与乙方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原告提交了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三个月的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炸药、导爆管雷管领用、使用表》、《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该表有作业现场负责人、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签名确认,详细记载了天子地大理岩矿在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月25日炸药、导爆管雷管的领用、使用情况。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对账单》,该对账单上统计的炸药供货数量、雷管供货数量与《炸药、导爆管雷管领用、使用表》、《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登记的数量一致。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挂靠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有限公司矿区建设项目爆破作业工程,原告与两被告先后签订《爆破作业协议书》、《爆破作业补充协议》,合同对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工程类别、施工内容和爆破范围、单价、施工期限、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等作了约定。之后,三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说明》,约定《爆破作业协议书》用于公安机关报批备案。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挂靠合同法律关系,发包人是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挂靠人是原告,被挂靠企业是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告三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应以最后签订的《爆破作业补充协议》为准,本院认定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原告组织人员及机械进场爆破施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应如何认定问题。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对账单》,该对账单上统计的炸药供货数量、雷管供货数量与《炸药、导爆管雷管领用、使用表》、《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登记的数量一致形成证据链。本院对原告单方制作提交的《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结算表》、《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对账单》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统计2018年11月-2019年1月炸药、雷管、配送费、管理费应收合计348127.4元,已付合计215600元,应收余额132527.4元。本院对该笔工程款金额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辩称所有款项已支付完毕,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从何时起算以何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原告诉请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13日起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标准,故利息从2020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四员工资是否应支付的问题。补充协议约定“7、(2)工人工资:每月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月)此款项中包含4名爆破作业人员工资。四、其它注意事项1、如遇到甲方原因或政府新规,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政府界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除外),从停工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乙方免收甲方的爆破作业费,但收取“爆破四员”的工资款,停工时合同履行未满六个月的先按实际配员人数足额计付六个月的工人工资”,本案中原告施工至2019年1月后未进行后续施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原因或政府新规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四员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无矿山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借用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涉案工程本身存在过错,而且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三方补充协议说明》已经明确《爆破作业协议书》用于备案,因此原、被告三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应以原告和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签订的《爆破作业补充协议》为准,原告诉请被告蕉岭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527.4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32527.4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3.96元,由被告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天子地大理岩矿有限公司负担1475.27元,由原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学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 彪
法官助理  陆思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