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3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日光,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521986,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日光案款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903.5元、执行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6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