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38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佐村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387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