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都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

舟山市都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富缘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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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903民初2548号



原告:舟山市都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B幢36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富缘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学院路325号朱家尖农贸市场综合体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清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富,系被告舟山市普陀区富缘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舟山市都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普陀区富缘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缘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忠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王雷、被告富缘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都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都市公司与富缘香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签订的舟山精品酒店室内设计合同于2021年8月12日终止;二、判令富缘香公司支付设计费84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4日,都市公司承接富缘香公司位于朱家尖农贸市场(吉祥广场)三楼整层房屋的装修、装饰设计项目,双方签订舟山市都市阳光装饰工程装修设计合同书,设计内容包括整套施工图及空间效果图等。装修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富缘香公司要求增加吉祥广场四楼房屋装修设计,双方于2021年4月10日签订舟山精品酒店室内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总设计咨询费为208000元,根据设计进度支付设计费:1.预付款本合同签署且富缘香公司收到该阶段请款通知书及其认可的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2.平面及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样板间深化及裙楼方案阶段,室内设计深化,招标图设计,都市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经富缘香公司和酒店管理公司书面确认后且富缘香收到该阶段请款通知书及其认可的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0%及后续阶段的付款。富缘香公司需按本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足额支付设计咨询费。若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的,都市公司有权暂停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富缘香公司自行承担;富缘香公司委托设计项目、规模、对已确定的设计方案做重大修改(不超过总设计量的10%),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如都市公司设计全部完成后,富缘香公司未及时支付设计费,都市公司有权终止设计合同并要求全额付清设计费。因室内设计合同签署前,都市公司已经就项目三楼房屋开展了设计前期工作,包括现场勘查、量尺及复尺等工作,之后因增加四楼房屋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整体风格要求,都市公司对整个项目现场重新勘查、量尺、复尺,并在之后就项目平面、样板间设计方案多次与富缘香公司进行沟通,后提交了三楼、四楼整层平面设计方案、样板间的施工图、预算及效果图等设计成果,前后耗费了近半年时间。富缘香公司对上述设计成果予以认可,但其称因酒店更换了加盟品牌,原先所有的设计成果无法使用,要求都市公司按照新加盟酒店风格重新设计,并要求降低约定的设计报酬金额,对此双方对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及设计费的支付分歧较大,于2021年8月12日终止了室内设计合同。因富缘香公司在合同签署后,仅支付了20000元设计报酬,都市公司已完成近70%的工作量,现基于双方合同已经终止,都市公司要求富缘香公司支付50%设计报酬即104000元,扣除已付20000元,尚应支付84000元。




富缘香公司辩称,认可双方签订的酒店设计合同于2021年8月12日解除(终止)。都市公司仅向富缘香公司交付了三层、四层平面布局及标间样板房的设计图纸,且因交付的设计方案效果不好,故没有让都市公司继续设计。都市公司无酒店设计经验,双方在协商设计方案时浪费了较多时间。都市公司要求富缘香公司支付设计费84000元,金额过高,该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富缘香公司同意再支付1500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的都市公司与富缘香公司签订合同事实与都市公司诉称基本一致。合同签订后,都市公司设计团队通过微信与富缘香公司工作人员陈兆富就设计项目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于2021年3月通过微信向富缘香公司交付了三层、四层平面布局初稿,后续又多次修改,6月之前交付了标间样板房的整套设计图纸,根据富缘香公司陈述,其对设计图纸并不满意。后富缘香公司更换酒店加盟品牌,与都市公司协商更改图纸,双方最终对合同变更及设计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12日,都市公司向富缘香公司发送了催款函1份,要求终止酒店设计合同,并要求富缘香公司支付设计费84000元。富缘香公司仅向都市公司支付了20000元设计费,剩余设计款项未支付。




本院认为,富缘香公司与都市公司签订的酒店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陈述结合都市公司提供的证据,都市公司已向富缘香公司提供三层、四层平面布局图设计图纸以及标间样板房的整套设计图纸,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无具体量化条款以明确都市公司的设计成果满足富缘香公司的设计要求,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且在后期协商过程中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责任。鉴于双方对于案涉设计合同于2021年8月12日解除或终止均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结合都市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完成的设计图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条款等实际情形,本院酌情认定由富缘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总设计咨询费208000元的30%即62400元向都市公司支付设计费,已付20000元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都市公司与富缘香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签订的舟山精品酒店室内设计合同于2021年8月12日终止;




二、富缘香公司支付都市公司设计费624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0元,尚应支付42400元,限富缘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都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都市公司负担470元,富缘香公司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忠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臧超静

代书记员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