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1民初3189号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十二圩办事处通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义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鸦杏勤,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鸦杏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