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639号
原告:***,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十二圩办事处街道通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辉,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雷
审 判 员 吴正东
人民陪审员 李圣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