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6527上海安多实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6527号
原告:上海安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沈砖路建新221号1幢B区33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安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安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安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6元,减半收取6993元,由原告上海安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