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江苏创一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4506号
原告:江苏创一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邹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公司法务。
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康往东。
原告江苏创一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创一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创一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一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8元,减半收取6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姚文娟
书 记 员  张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