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4968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4968号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中市新坝工业园区大全路3号。
法定代表人:阮立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鸣、刘震,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康往东。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4元,减半收取5782元,由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飞剑
书 记 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