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江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1民初905号
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世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令翔,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应来,该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江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