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民抗字第3、4、5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浙杭民终字第661、662、6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0月2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14)1106、1107、1108号民事抗诉书,以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