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雷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民抗字第20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雷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杭州雷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浙杭民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雷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杭州雷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4月1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14)33000001186号民事抗诉书,以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