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筑之金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财保13号
申请人:**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召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光快,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港筑之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仲集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广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黄衍明,总经理。
申请人**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港筑之金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5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港筑之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700万或同等价值的存款、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对被申请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存款、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港筑之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700万或同等价值的存款、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存款、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曹新海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