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83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24民初1183号
原告: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杨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召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兵,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祝银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润公司”)与被告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合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49047.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具有建设资质二级的专业性建筑公司,2019年8月,原告对被告发出的灌南县汽车驾驶证科目二考试场地工程投标。2019年9月5日,被告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顺天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寄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6245235.20元,中标工期90天。原告中标后,按约定期限即2019年10月5日前前往与被告处与被告方签订合同,然而被告拒绝和原告签订合同,导致原告至今无法进场施工。故原告起诉。
被告腾升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其在2019年8月份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灌南县汽车驾驶证科目二考试场地工程属实。投标后,原告未按照招标须知缴纳履约保证金,导致未签订合同。说明原告已经放弃了权利。
2、原告所诉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双方未能签订合同原因系原告放弃中标导致,被告未造成原告存在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8月,被告对于灌南县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场地-室外工程发起招标程序,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为江苏顺天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说明:“7.3.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7日内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7.3.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7.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该赔偿损失。”
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投标,后中标,中标价为6245235.2元,其接收了时间为2019年9月5日的中标通知书,要求2019年10月5日前至被告处进行洽谈合同。但是原、被告后未签订施工合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另查明,涉案工程至今也没有进行施工。
本案审理中,原告提出其在投标过程中,为投标支出标书制作费15600元,由江苏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据。支出评委费5000元,由江苏顺天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为被告垫付了招标代理费51212元,由江苏顺天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为被告垫付了投标的交易服务费5600元,由灌南县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出具发票。被告对两张发票予以认可,对两张收据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述,其损失明细还有:社会保险金113963.84元,企业保险金151830.26元,可得利益款91770.98元(室外雨、污水工程4532.83元,室外给水、消防工程1797.19元,室外景观亮化工程及监控预埋管6417.65元,室外场地79023.32元),室外雨、污水工程利润43694.88元、室外给水、消防工程利润11272.89元,室外景观亮化工程及监控预埋管利润54277.31元,室外场地利润545409.37元。被告认为,其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合同未签订亦未履行,该部分与被告无关。
本案审理中,被告陈述涉案工程没有施工是因为原告未能缴纳履约保证金,导致不能再施工,但是其没有向原告进行催缴。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其陈述是因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导致无法施工,且原告欲缴纳履约保证金,被告不予以接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招标文件、损失明细表、发票、收据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经过被告发出的涉案工程招标发出后,进行了投标,收到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程序已经完成,招标作为要约邀请,中标表示承诺,即表明双方的预约合同已经达成。而在此之后,原告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其陈述是因涉案工程的证件不全,要求签订,被告不予签订。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具备的证件手续是齐全的,也没有提供在原告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之后,对原告进行了催缴,且涉案工程至今亦未施工。综上,涉案工程没有签订的责任应在于被告。对于被告抗辩,涉案合同未签订的原因系原告造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原告赔偿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损失。
关于损失部分,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为投标支出的为投标支出标书制作费15600元,支出评委费5000元,属于其为中标作出的合理支出,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该两张为收据的形式不认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招标代理费51212元、交易服务费5600元,该两部分也应由被告负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部分属于其没有支出的金额,部分属于如施工涉案工程的可得利润;对于该两部分均属于原告的间接损失,双方也没有对此进行具体的约定,故对此部分,本院均不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7741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被告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77412元;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2元,减半收取8021元,由原告负担7021元(已缴纳);被告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4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英姿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的罚款。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