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373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召健、江苏新海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作出(2021)苏07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7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8行及第7页第19行“合同内全部工程100%完成”,补正为“合同内全部工程100%完成,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署意见审核造价为壹仟肆佰肆拾万元”。
(2021)苏07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21行“被告新海科公司应向被告苏润公司支付工程款12160725元”,补正为“被告新海科公司应向被告苏润公司支付工程款10800000元”。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