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孙召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朱涛,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守军
审 判 员 丁燕鹏
审 判 员 仕玉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文晓
书 记 员 孙海茗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