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23民初1514号
原告:**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幸福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13937182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润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润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润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被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2日,原告承建的灌云县下车2017-1号地块(壹号郡府)项目在灌云县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处参加工伤保险,后被告***在该工地干活受伤,经**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受伤是工伤,因参加该工伤保险是以2017-1号地块(壹号郡府)项目投保,被告是在该项目工作时受伤,因此应由灌云县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在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内赔付被告相关损失,原告不应承担被告的工伤赔偿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受伤后,原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征缴中心上报名单,造成征缴中心不赔,应由原告公司承担赔偿。经过劳动局调查,在劳动仲裁时,我不在名单中。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至原告苏润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施工的壹号郡府项目工地上班,从事瓦工工作。2019年9月8日,被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受伤后入院治疗,住院39天,于2019年10月17日出院。被告的伤经**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右胫腓骨骨折、右胫后动脉损伤。2019年11月21日,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灌人社工认字(2019)第18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0年12月25日,**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所受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2021年12月17日,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行终269号终审判决,维持灌人社工认字(2019)第184号工伤决定书。
原告苏润建设工程公司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被告至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2.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3.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4.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8600元;5.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1600元;6.支付申请人营养费1300元;7.支付申请人护理费3900元;8.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灌劳人仲案字(2021)第1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091元、伙食补助费1170元、住院护理费3900元。对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原、被告当庭陈述;二、原告举证的:1.参保证明,2.连人社规法2015(6)号文件,3.**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4.灌劳人仲案字(2021)第136号仲裁裁决书。三、被告举证的2021年3月2日灌云县社会征缴中心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被认定为工伤,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由原告负责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从事瓦工工作,其自述的日工资230元符合该行业工资实际情况,本院按每月21.75天计算,被告月工资为5003元(230元/天×21.75天)。被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27元(5003元/月×9个月),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应按照**港地区下浮10%的标准,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50000元×9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2500元(25000元×9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被告伤后住院39天,被鉴定为伤残九级,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0012元(5003元/月×4个月)。关于护理费,被告主张的100元/天符合本地客观情况,原告应支付被告护理费3900元(100元/天×39天)。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30元/天计算赔偿,原告应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0元/天×39天)。关于被告主张的营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共需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75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37582元;
二、驳回原告**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茆 芹
书 记 员 穆 涵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