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38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78738,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易杰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鹤鸣,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85.3元,其中11714.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余款17371元收作本案执行费。现双方就案涉债权债务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执3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男
审 判 员 吴晓玲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金锋
书 记 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