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863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曹薛平,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清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