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2362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福,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女,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曹薛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清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