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东(世纪**1栋1**22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