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02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7654192c。
法定代表人:张吉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鄂02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8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51468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学光
执行员  尹思洋
执行员  叶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