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02执恢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住址地湖北省黄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7654192c。
法定代表人张吉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379-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379-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光
人民审判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