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202执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住址地湖北省黄石武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7654192c。
法定代表人张吉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黄劳人仲裁(2016)第379-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86472.64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光
审判员  盛永济
审判员  桂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