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

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与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81民初2966号
原告: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友,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以我公司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为由,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290元;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偿款79838元;3、支付未发放的两个月工资14516元;4、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的大部分请求。我公司认为***与我公司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法院依法判令我公司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290元,不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71956.64元。
被告***在答辩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答辩期满后开庭时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用人单位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系法人企业,其工商登记地和注册地均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该公司向本院提供一份与黄石天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楼租赁合同》,认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于2016年2月已经迁至黄石市黄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的住所地应为黄石市黄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审查该租赁合同不能确定以下事实:一、原告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位于黄石市黄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已经迁至黄石市黄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应认定该公司的注册地或登记地的黄石市黄石港区为公司的住所地,本案应由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柯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