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3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2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2#楼北楼第11层第1102-1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成。
原审第三人:上海恒御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89号1902室。
法定代表人:郭静。
上诉人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恒御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0年5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桐
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