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0269号
原告: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2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2#楼北楼第11层第1102-1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喀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H幢3层A区31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告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喀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市三槐集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红
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
人民陪审员 陈喜观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诗琳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