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3077号
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50709C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坝村
法定代表人:余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澜,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朝阳路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2772M
法定代表人:刘裕荣。
委托代理人:谢伟红,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653元,由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红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包欣
书记员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