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323号
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区华西办欢喜岭土地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E8X1W2G。
经营者:陈新,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朝阳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2772M。
法定代表人:刘裕荣。
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9.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