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323号
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区华西办欢喜岭土地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E8X1W2G。
经营者:陈新,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朝阳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2772M。
法定代表人:刘裕荣。
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9.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