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财保91号
申请人: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十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GTCP290。
法定代表人:陈华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刚,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弢,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2772M。
法定代表人:刘裕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账号为:62×××2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和被申请人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账号为:19×××80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923.7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915923.70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账号为:62×××2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和被申请人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账号为:19×××80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923.7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兴榕闽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晓琴
书记员李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