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590号
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区华西办欢喜岭土地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E8X1W2G。
经营者:陈新,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2772M。
法定代表人:刘裕荣,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68元,由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