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2民初6192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合川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朝阳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2772M。
法定代表人:刘裕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红,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侨生
人民陪审员  蔡吉艳
人民陪审员  余孟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静
书记员刘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