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2民初59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朝阳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2772M。
法定代表人:刘裕荣。
本诉被告:贵州中隆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象旅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3220113780。
法定代表人: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诉被告贵州中隆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以其已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诉被告贵州中隆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诉被告贵州中隆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审判员 付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静
书记员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