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2民初5970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贵州中隆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象旅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3220113780。
法定代表人: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朝阳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2772M。
法定代表人:刘裕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中隆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贵州中隆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中隆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静
书记员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