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与合肥丰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丰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4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庆农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琪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