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恒宝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3147193X。

负责人:林鑫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萍,女,系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辉,男,系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风险管理部员工。

被执行人: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会大厦E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20485R。

法定代表人:黄霖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62060Y。

法定代表人:黄水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8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8执352号,执行标的19955000元,执行费87355元,(2019)闽08民初393号案件受理费281185.7元。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

本院已查明和采取的执行措施:

1.本案的抵押物为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龙岩市市民娱乐广场地下空间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3第012419号)。该抵押物已于2019年11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同意由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人福建省第五工程公司整体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获得剩余执行款15,919,564元。该受偿的债权在执行案号(2018)闽08执恢35号案件中体现,即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本金14975184.6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8)闽08执恢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数量多,龙岩市两级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法院均有其执行的案件,涉执行标的共计约5亿多元,名下的不动产均设立了抵押权,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在龙岩市两级法院另有3件,执行标的共计6000多万元,3件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27日,本院将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与处置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根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的情况未提出异议,对拟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东

审判员  连征元

审判员  戴景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碧英

书记员李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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