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执恢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3147193X。

负责人:熊桂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系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瑜,女,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身,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系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20485R。

法定代表人:黄霖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52060Y。

法定代表人:黄水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4975184.69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龙岩市市民娱乐广场地下空间开发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下列财产调查和执行强制措施:

1.通过执行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股权、有价证券予以调查。

2.向被执行人再次发现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3.2018年11月16日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龙岩市市民娱乐广场地下空间开发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已完工部分的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其中国有建设用地评估价值为2880.62万元(扣除卖方应承担的交易税费),工程造价鉴定价值为14030414.6元。

4.2019年1月10日,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2019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并以与案外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协商处置抵押物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龙岩市市民娱乐广场地下空间开发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2019年10月13日,本院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整体拍卖,拍卖保留价29985631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11月8日,本院在淘××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23988505元,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拍保留价为16131472元,在建工程二拍保留价为7857033元。第二次拍卖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11月19日,债权人福建省第五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整体以物抵债申请。2019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向本院提交同意由福建省第五工程公司整体以物抵债的书面意见。

7.2019年12月20日,本院将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与处置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日前,本案已执行到位16,131,472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评估费,剩余执行款15,919,56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本金14,975,184.69元及判决确定的部分利息,已清偿15,919,564元。

8.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财产调查与处置,案外人(另案债权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表示愿意整体接受以物抵债,并补齐差价16,131,472元,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外,剩余执行款15,919,56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财产调查和处置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发富

审判员  戴景彤

审判员  连征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 鹂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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