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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波应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008号之一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8575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应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KA3J2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GMHB79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金中路1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2278489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瞳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NHF3E7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春风南路2号智行科创园B1-5-0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萍乡市信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309028204G,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萍安中大道88号1栋1**16层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宁波应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瞳能源有限公司、萍乡市信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20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林 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