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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89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5875681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D41X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锦泰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72278489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为与被告***、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朱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