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634号
原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江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UTY59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广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2278489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1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江山)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江山)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江山)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