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168号 | ||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沔青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山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1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砼,约定了价格、规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至2004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商品砼6,554.5立方米,总货款1,981,007.50元。期间,被告支付货款1,002,272.50元,尚欠货款978,735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978,735元;2、偿付违约金185,000元(每日千分之一计)。 被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违约金部分请求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砼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不愿意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78,735元; 二、被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5,000元; 上述一、二项之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2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470元,合计人民币22,299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审判员 | ** | |
书记员 | 张毅 | |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