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11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60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6.41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等信息,然未果。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卡(卡内余额为37.21元)。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除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而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