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在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于2007年4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08年10月13日解除; 二、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前退出上海市青浦区新丹路某号施工工地(已经履行完毕); 三、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前赔偿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损失人民币75,897元(已经履行完毕); 四、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7,665.19元(已经履行完毕); 五、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7,665.19元的逾期利息26,263元(已经履行完毕); 六、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人民币89,561.08元(已经履行完毕); 七、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前向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已经履行完毕); 八、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75.8元、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29,175.8元,由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355.5元,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820.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7元、审计费人民币71,050元,合计人民币91,150.7元,由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82,246.6元,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8,90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88.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494.42元,由上海中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908.64元,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85.78元;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9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