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祖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君,男,1959年4月3日出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牛仕玲。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市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11月16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9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1年,名下账号为零星存款,暂不宜处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不动产信息。
4、我院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C×××××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人员名单。
6、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委托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7、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8、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445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秀峰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帮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