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6672号
原告:高建国,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耿莎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牛仕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工业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蔡集街工贸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蔡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国、***与被告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工业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建国、***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