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7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亭碧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政府东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邱金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在斌,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牛仕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亭碧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在斌,原审第三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2元,减半收取592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东海
审判员 杜演文
审判员 杨梅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