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13执恢5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仇业胜:
关于申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仇业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双方协议以鉴定造价232776.37元完成对**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实验楼外墙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承担的保修责任;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仇业胜应承担的仲裁费12662元、公告费1010元,共计13672元从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质量维修保证金中扣除。被执行人仇业胜主动缴纳105元执行费(已拨国库)。至此,(2018)***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