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破申20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65900161L,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该公司破产审查。在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前,申请人现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