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315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11民初2315号
原告:**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姑苏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鲍兴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富,**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闯,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市宿豫区。
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杰。
原告**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三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5月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冯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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