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28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9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宿迁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1988456B,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鲍兴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1302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迁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苏N×××××(车辆类型:K39)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广